人點燈,不放在斗底下,是放在燈臺上,就照亮一家的人。
from 馬太福音 5章15節
在《聖經》中,告誡行事態度的話語一再出現。諸如禱告時不可被人看見、行善時不可故意教人看見等等,都是在提醒我們,不可因為自己生活遵從戒律、值得敬重,便想以此來向他人炫耀,追求虛名。但同時,耶穌卻又說:我們應該在他人面前行好事,讓別人看見這些好行為,使他們知道神並榮耀神。如此一來豈不是互相牴觸了嗎?究竟行善該不欲人知,或是應該讓群眾看見自己的善行呢?
其實,這還是回到心態正確與否的問題。讓大家看到善行,是為了感召大家,喚起大家的意識,進而使每個人都能一同做善事,往道德的規律生活邁進。就連現在的社會也同樣,若是曾受過志工的幫助,就會想在以後也投身志工,繼續如自己受助那樣幫助更多人;看見淨灘活動、公益活動,就會被喚起對這個議題的重視,進而思考自己應該怎麼去幫助別人一樣。高調地助人,是為了喚醒麻木冷漠的他人,也是為了將議題提升到足以被看見的高度。隨著人們將善意與愛不停地傳遞下去,最後社會就能以愛連結。當然,在讓世界更加美好的同時,也會因此榮耀神,使更多人認識神的好。
但是,若是為了自己,而想方設法地使自己的善行被看見,那就會開啟虛偽的禍端,不僅神不樂見,時日一久,就連其他人也會看破真正的目的,從原先的尊敬變成輕蔑與不齒。為了得到他人的敬重的虛名,而故意違背本心、大肆宣揚乃至做假,就已經偏離了修德的道路,只是將自己困在名利的牢籠中,被執念所吞噬。《聖經》早已說了:「所以,你施捨的時候,不可在你面前吹號,像那假冒為善的人在會堂裡和街道上所行的,故意要得人的榮耀。我實在告訴你們:他們已經得了他們的賞賜。」人豈是為求賞賜而行善的呢?若是這樣,那善也不能稱為善,而只能稱為沽名釣譽的工具了。
因此,我們需要時時謹記,行善修德的本來目的,都是為了自己,行為也是發自內心。是由於遵守神的戒律,因而快樂地去做,不強求,也不求回報。一切都坦蕩而行,不受他人輿論左右。須知道,美名本是真實德性的加冕,是不求而來的,若是為了求那虛浮的花名,而費盡心思地去耍弄手段、汲汲營營,那就是本末倒置,不僅會鬧出許多笑話,名聲也終究會遠去,而被惡名取代。